我们强烈呼吁国家能够为那些曾经为国家缴公粮的农民群体提供一份合理且具有保障的养老金。然而,从社会保障的专业视角出发,我们有必要对农民的退休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阐释。据今年政协委员王学坤的提案所述,他提议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民退休制度,旨在让65岁以上的农民能够顺利地退出田间劳作,实现老有所养的理想愿景。
事实上,我国在过去并未设立专门针对农民的退休制度。最初,我国的退休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群体在达到一定退休年龄后,往往不再与原单位保持工作关系,而一旦失去工作,便可能面临生活困境。自1957年起,我国逐步推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
对于农民而言,由于他们通常拥有可以自行耕种的土地,且土地并不会因此转让给他人,因此,在当时的制度设计中并未将退休问题纳入考虑范围。这种思维模式深受旧中国几千年农耕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当今的社会现实存在显著差异。尽管如此,国家也针对那些特别贫困的农民群体,设立了五保制度,以提供必要的保障。
关于农民缴纳的公粮,实际上通常是由公社统一组织征收的,并非针对每一位农民单独征收。而企业职工为企业创造价值,个人无需缴纳税收或利润,但企业的税收和利润却是由工人共同创造的。 国家并非以缴纳公粮或税收利润作为养老制度的基础,退休制度的初衷仅仅是保障人们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随着我国推进改革开放,许多效率低下的国营企业相继破产或倒闭,国家也迫切需要完善社会化养老制度,因此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参保缴费为前提,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农民无法享受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当时的参保人群主要限定在企业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群体。自2014年以来,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确实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允许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特别是对于那些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他们可以通过工作的企业参保。
对于那些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而言,如果他们不缴纳任何费用却想享受相应的待遇,这将是对其他参保缴费人群的不公平,也是对现有参保制度的破坏,同时会严重打击大家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因此,要让这些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参保缴费为前提条件。事实上,过去一些地方曾尝试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方式,将失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但这种做法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早已被叫停。大家不妨思考一下,即使是补缴养老保险都如此困难,更何况是不缴费就发放养老金呢?
国家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体系。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2009年国家推出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缴费、国家补贴、集体补助等多种方式,建立起一部分养老金待遇。对于在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年满60岁的农民,可以无需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
国家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自2018年1月起仅为88元每月,今年虽将继续提升,但通常也只会提到100元左右。在一些地区,对于农民的基础养老金会有额外的补贴,使得待遇标准相对较高,例如北京市是800元,南京市是450元,无锡市是500元,上海市是1100元。如果农民自己再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退休后能拿到五六百元的养老金待遇也是有可能的。然而,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按照每年100元的最低档次缴费。2019年底,全国共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16032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14亿元,人均养老金待遇每月162元。
综上所述,当年缴公粮的农民国家确实也建立了一套养老金保障体系。只不过,待遇水平相对较低,难以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相媲美。我们期待随着国家不断进步和发展,能够持续提升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同时也希望农民能够自行缴纳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险,以便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