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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综合单价和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区别不容易,这里给你讲讲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相关条款,综合单价必须涵盖招标文件中所界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对应费用。如果招标文件对此未作明确说明,无论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清单还是招标人自行编制的清单,都应提请相关方进行补充明确。同时,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需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相关要求来计算综合单价。而对于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则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计价。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中的5.3.3条款明确指出,在确定综合单价时,必须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招标文件应通过预留一定的风险费用,或明确说明风险所包含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机制。对于招标文件中未作要求的,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1.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且管理复杂的项目,可考虑设置一定的风险费用,并将其纳入到综合单价中。

2. 对于设备、材料价格的市场风险,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参考工程所在地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价格趋势,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费用,并将其纳入到综合单价中。

3. (此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招标人或造价咨询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时,往往未计入风险费用,却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声称综合单价已包含所有风险费用,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这不仅会导致招标控制价偏低,进而造成中标价偏低,还可能引发后续的合同纠纷。

在现实实践中,不仅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容易考虑不周,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也存在不完整的问题。

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来说,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那么投标人如果按照招标清单特征描述中要求的招标图纸进行完整组价,在大批量出现类似情况下,投标价可能会超出招标控制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此外,还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且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非常重视,相关部门会开展对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并公示,对于超出±3%的情况,会责成招标人进行整改。有的地方相关部门还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士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投标人应复核最高投标限价及相关成果文件,认为最高投标限价存在不合规、不合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未得到及时答复或仍认为存在不合规、不合理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