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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海里等于多少公里,这个长度单位转换你需要知道

依据 1982 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界定,领海是指从基线(通常为平均低潮线)向外延伸最多 12 海里(约 22 公里或 14 英里)的沿海水域区域。

领海的法律界定

领海被视为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尽管外国船舶(包括军用及民用船只)被允许在此区域进行无害通过或过境通行,但这种权利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主权国家的管辖权同样延伸至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底和底土。

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 12 海里的领海宽度标准,例如中国、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均遵循此规定。然而,存在少数例外情况,具体如下所述:

  • 3 海里(约 5.6 公里或 3.5 英里):约旦。
  • 6 海里(约 11.1 公里或 6.9 英里):希腊(主要指爱琴海区域)、土耳其(爱琴海部分)
  • 12 海里(约 22.2 公里或 13.8 英里):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巴西、文莱、布韦岛、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朝鲜、刚果、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包括爱奥尼亚海等区域)、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牙买加、日本、肯尼亚、基里巴斯、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立陶宛、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摩纳哥、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瑙鲁、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纽埃、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帕劳、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瑞典、叙利亚、泰国、东帝汶、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包括黑海和地中海区域)、图瓦卢、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国、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越南、也门。
  • 12 海里/DLM:斯洛文尼亚。
  • 13 海里(约 24.08 公里或 14.96 英里):意大利-突尼斯边界区域。
  • 15 海里(约 27.78 公里或 17.26 英里):阿塞拜疆、伊朗(里海部分)、哈萨克斯坦、俄罗斯(里海区域)、土库曼斯坦。
  • 30 海里(约 55.6 公里或 34.5 英里):多哥。
  • 200 海里(约 370.4 公里或 230.2 英里):贝宁、萨尔瓦多、秘鲁、索马里。

从上述列表可见,仅约旦一国采用 3 海里的领海宽度标准。

美国曾实施 3 海里领海政策,后调整为现行 12 海里标准。

回顾十八世纪至二十世纪中叶的历史时期,英国、美国、法国及其他多国普遍将 3 海里(约 5.6 公里)作为领海宽度标准。这一规定最初源于大炮有效射程考量,即确保沿海国家能够有效防御其海洋疆域。

进入二十世纪后期,12 海里领海限制逐渐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目前已有 168 个缔约方签署该公约。尽管美国尚未正式批准,但其作为该公约的主要起草参与国之一,承认其确立的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

美国系参与 1974 年至 1982 年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国家,该会议最终形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国际法律文书。

1990 年至 1994 年间,美国亦参与后续的条约修订谈判工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94 年正式生效。尽管美国现承认该公约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系统性编纂,但始终未予批准。

美国以多方面理由反对该公约第十一部分内容,认为其条款不利于美国经济与国家安全利益。截至 2023 年统计,美国仍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美国虽未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立场明确:所有国家均须遵守该公约规定的国际海洋法规则。

海洋法体系规定领海通行权包含无害通行原则,但军事船舶通行权归属问题成为各国争议焦点。美国主张军事船舶享有通行权,中国则主张军事船舶需事先获得授权方可进入领海,因此中美双方在南海问题上频繁产生分歧。

中国法律界及政府决策层认为,民用船舶在外国水域享有的通行自由不应适用于军用船舶。据此,中国要求外国军舰进入其领海前必须获得事先许可。

从中国视角看,美国等国的军事航行自由实践可被视为具有挑衅性甚至好战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未明确界定军事船舶在公海以外(如领海)的通行自由,但国际惯例通常允许在专属经济区内开展军事活动。

南海区域外国船舶(特别是军事船舶)的通行自由,在中国看来具有挑衅性质,因为中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内的外国军事船舶不应享有通行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