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人事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的问题,似乎很多人在讨论时并未触及核心要点。实际上,这个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实行社保缴费和个人账户制度之前,员工的工龄认定,也就是“视同缴费工龄”。
在人事中,参加工作时间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认定:
1. 招工登记表:这是最常见的认定方式。在以前的招工过程中,都会有《招工登记表》,上面记录了用人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劳动局的招工盖章,录用时间就是参加工作时间。
2. 入伍登记表:如果员工在招工之前有过入伍记录,那么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入伍时间开始计算。如果退伍时间与招工时间之间存在间隔,认定工龄时会剔除间隔的年限。
3. 知识青年下放通知单:知识青年下放农村是特殊年代的产物。里如果有知青下放通知单,通知单上记录的下放时间可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同样,如果下放时间与招工时间有间隔,认定工龄时也会剔除间隔年限。
4. 临时工参加工作材料:有些人误以为临时工不算工龄,实际上,如果员工在同一单位从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并办理招工手续,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以从临时工入职时开始计算。如果在不同单位做临时工,后来在其他单位办理招工手续,这段临时工经历不算工龄。
5. 大中专生报到证:以前的大中专毕业生,会进行分配并解决商品粮户口问题。大中专生到分配单位报到时,中会有一个报到证,这个报到证也可以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
在实行统账结合后,现在的民营企业和私企招工过程无需劳动局盖章审批。即使里有单位自制的招工登记表,如果没有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保局在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也不会仅仅依据招工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