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本指南旨在为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提供指导。本指南不涉及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一、《国食品安全法》
二、《国实施〈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提供了法律支持。
备案产品目录
需注意的是,本指南的备案范围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申请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需包括食品防护计划,确保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在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企业应向所在地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
办理流程
一、初次备案
企业可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qgs..cn:10080/efpe)向所在地申请备案。主管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备案决定
主管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若准予备案,将在10日内通过系统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若不予备案,将书面告知企业原因。
三、延续备案
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企业需向原发证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将在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四、变更与重新备案
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企业需按照规定向递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重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