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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要求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要求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应每月一成不变地开展——关于安全培训的深入解读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来说,每月强制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不总是必要的。将“每次培训必有考试”视为一种固定模式,实际上是企业自我施加的束缚。

当专家或检查人员来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他们的态度仿佛手握尚方宝剑,给人一种高不可攀的感觉,仿佛他们站在了企业与陪检人员之上。

部分检查人员甚至提出,企业应每月至少进行1-2次的安全培训。为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他们建议通过考试来评估员工的学习情况,并将此纳入日常考核中。这样的做法让一些企业倍感压力。

那么,企业是否应该每个月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呢?“逢培必考”是否为硬性指标?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这为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提供了法律支持。

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的要求,新上岗的员工必须完成三级安全培训,包括厂、车间、班组培训,并确保总学时不少于72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虽然有要求进行全员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但并未明确指出必须每月进行培训。

由此可见,企业只要严格落实新员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每年的再培训,就已经满足了法规的基本要求。其余的培训则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资源来进行灵活安排。

关于考试的要求,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安全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特别是岗前、转岗、复岗等关键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并没有规定每次培训后都必须进行考试。

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也只是要求保留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考试形式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是现场实操或口头问答等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的建议如下:

对于岗前安全教育、新工艺/新设备等关键性教育培训以及操作规程的培训等,建议采用试卷考试的方式来确保培训效果,并确保考试试卷、成绩单、签到表等资料留档备查。

而对于月度安全例会、警示教育学习、应急预案等常规培训,可以通过签到、记录或简单测评来替代正式考试,同时也要确保培训的签到表等资料留档。

重要的是,考试的频率应该服务于培训的目的,避免形式。企业未履行安全培训义务的,将可能面临《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限期整改、罚款直至停产整顿的处罚。

安全教育培训并非必须每月进行,此项规定并非全国性的强制要求,而是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风险和地方规定来灵活处理。考试并非每次培训的必要环节,但关键培训的考核是必须的,而常规培训则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这样的做法既能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又能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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