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的基本原则与强制性规范解析,全面涵盖建规消规的要点
对于参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朋友们来说,应该深有体会,需要掌握的规范标准数量庞大,尤其是规范中针对不同场景的各种具体数值更是令人眼花缭乱。对于记忆能力相对较弱,且非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朋友而言,学习记忆这些规范确实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个人记忆能力尤其有限,但工作性质又要求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因此想出了一个方法,在学习的同时将规范条文转化为口语化的表达,力求简洁流畅,以便辅助记忆。从今天开始,我将记录我的学习心得,并诚邀消防安全领域的专家们给予宝贵指导。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与背景:随着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统一化进程,自2016年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发布了《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了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推荐性标准的中长期目标,并确立了逐步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替代现行标准中零散强制性条文的改革方向。这一举措旨在逐步构建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共同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涉及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款的规范:(共32项,以下列举部分常用及高频考点,具体条款详情可查询https://gf.1190119.com/article-41865.ht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修订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修订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414-2018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1、总则部分
预防火灾保障安全,新建改建扩建与用途变更均需遵循本规范;
生产储存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应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
压缩母站不得设置在城市内部,一级油品、燃气(合建站)也应予以清除;
消防站设置应符合特定条件:在低频火灾区域,加油加气站需距离消防站50米,甲乙类厂房及爆炸品存储区需距离200米;消防站的出入口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口之间,最小距离应保持50米。
2.1 目标与功能要求
过渡安置点需容纳2500人,消防通道必须满足相应需求;
爆炸危险区域应采取导静电措施,泄爆结构需坚固耐用;
轻于空气的爆炸介质,必须确保防聚措施到位;
重于空气的爆炸介质,楼面应采用绝缘不发火材料;
设有地沟的区域,需特别注意防积聚防蔓延措施。
2.2 消防救援设施配置
>登高作业场地与救援通道<
消防登高场地应保持足够宽度,并直接通向室外楼梯间;
消防救援口应面向操作面,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无外窗建筑每层设置,有外窗建筑从第3层开始设置,救援口的高度与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若利用门作为救援口,宽度可适当减小至0.8米;救援口应便于开启拆除,使用玻璃时需确保安全性能;应设置永久性醒目标识,确保室内外均可清晰看见。
—后续内容将继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