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份《征求意见稿》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明确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来完善行业规则。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于拟任人员的合规性以及廉洁从业情况的严格审核与把关的重要性。在遵循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下,该草案还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进行了限制。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金融机构中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他们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具备良好的守法合规和廉洁从业记录;个人的品行和声誉也要经得起考验;然后,他们需要拥有与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相匹配的知识、经验及能力;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也是必要条件之一;个人及家庭的财务状况必须稳健;他们还需要具备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并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金融机构在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人员履行相关职责前,必须确认其符合上述任职资格条件。对于需要经过任职资格许可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必须在他们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只有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后,相关人员方可开始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这一草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在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有助于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该稿件由李文玉负责编辑、李震进行审核,并由万军伟进行监审。我们期待未来更多的反馈和建议来帮助这一更加完善和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