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推出了一部新的文件,名为《四川省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这份《清单》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创建一个更为宽松、高效和安全的商业环境,同时也建立了消防安全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机制。基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明确了包括“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在内的共17种具体情况。
那么,什么是“轻微免罚”以及哪些情况属于“不予行政处罚”呢?让我们跟随记者的脚步,一起来深入了解。
对于“首违不罚”,四川消防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释。这指的是对于那些初次违法的行为,如果其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在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那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这一涵盖了14种具体情况,涉及到《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规。
例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违反了《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了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但在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并且没有实际造成影响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明火作业、消防设施停用等情况,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轻微免罚”则是指,对于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并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那么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涵盖了3种具体情况,同样是依据《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如果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但当场整改后不影响系统功能,或者停用的消防设施已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了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那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场所,如果场所符合准予许可条件并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也可以享受这一。
四川消防相关负责人表示,《清单》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在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还会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进行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