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公告
自2月7日起,内蒙古区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正式实施了《内蒙古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全面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全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认定、补贴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办法定义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便利条件,并具有直接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作用的各类经济实体或社会。
三、管理办法内容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内蒙古区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标准、条件、申报认定流程以及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
四、标准及条件
(一)基地应开展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基地需满足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在本基地就业,并确保残疾职工稳定在岗工作。基地应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服务,确保无障碍环境设施符合标准。
(三)认定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还需满足更多具体条件,如三年内在基地或孵化的项目中就业的残疾人数量、孵化的创业实体数量等。
五、就业人员要求
在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就业的残疾人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持有《国残疾人证》、有就业需求和劳动能力等。对安置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也有具体的要求。
六、申报及认定流程
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向盟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盟市残联初审后,报至内蒙古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和实地检查,最终由区残联研究确定并公示通过的机构,授予相应标牌。
七、管理和监督措施
(一)获得认定的基地可享受资金补贴和其他扶持。
(二)全区将定期开展区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并设立相应的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需专款专用,用于无障碍环境建设、设施设备购买、职业培训等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的支出。
(四)区残联将对基地的服务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机构是否继续挂牌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