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出商品是否算作存货,这确实是一个需要细致辨析的问题,不能简单一概而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这里的核心在于“持有”和“以备出售”或“消耗”。
“发出商品”通常指企业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给购货方的商品,或者虽然已交付,但风险和报酬尚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例如,采用发货后确认收入方式的商品,或者附有退货权、退货期等条款,使得购货方仍承担着部分风险或控制权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商品已发出,但企业仍对商品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并承担着可能发生退货、损耗等风险。
因此,从会计角度来看,这类“发出商品”在一定条件下仍应视作企业的存货。企业需要对其计价,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只有当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确实已经完全转移给购货方,企业不再对其拥有控制权时,才能将其从存货中转出。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销售合同条款、交付情况、退货政策等因素综合判断。所以,说“发出商品到底算不算存货”,答案是:看情况,但很多时候,它确实还是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