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机制中,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是两种显著的市场状态。
在完全竞争中,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其中众多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相比之下,垄断竞争则涉及市场上销售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的产品。这两种市场状态各具特点。在完全竞争市场,单个消费者和生产者对价格的影响力微乎其微;而在垄断竞争中,情况则恰好相反。
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看,完全竞争市场的厂商倾向于在长期和短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运营。而在垄断市场中,虽然厂商利用的是生产长期均衡产量的最低平均成本工厂,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成本最低的工厂。通常来说,如果垄断厂商扩大其长期均衡产量,它有可能找到平均成本更低的工厂。
在价格与产量的维度上,完全竞争市场的厂商需求曲线呈水平状态,且长期利润接近零。这导致在完全竞争的长期均衡状态下,需求曲线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高点相交。产品的均衡价格最低,等于生产的最低平均成本;而产品的均衡产量则达到最高。与此相反,垄断市场的厂商在长期内追求利润,其需求曲线相对陡峭并与LAC曲线相交。这导致产品的均衡价格高于平均生产成本,且均衡数量相对较低。
关于垄断造成的净损失及其合并的福利效应,垄断竞争涉及多个厂商在市场上销售类似但非完全相同的产品。而完全竞争则体现在一个充满众多合理经济行为的卖家和买家的市场环境中。在这个状态下,产品同质化、信息充分透明、要素自由流动且无进出障碍。卖方和买方都不具备市场支配力或,并且不存在共谋或暗中配合行为。
根据《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经营者若违反法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都将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具体而言,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一定比例的罚款;而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若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行业协会若违反规定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也将面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撤销登记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