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常被忽视的环节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执行中,我们时常忽略了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这已然成为导致安全管理难以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原因。
你是否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清晰的理解?
许多人可能对此概念模糊或无法准确把握其内涵。即使尝试通过网络寻找答案,也可能会发现可用信息并不全面或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对于相关标准与规范而言,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标准文档却并不丰富。
在建筑行业,尽管曾有计划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但最终发布的名称改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安全生产条件”一词被简化为“安全生产”,其内容也不再完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这一现实情况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目前,许多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未将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作为核心任务来执行。即便存在所谓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也往往与真正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要求相去甚远。
令人费解的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依然被广泛用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开展。
从字面意义上看,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状况的评估。若无法科学、规范地评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状况,那么如何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呢?
安全生产管理的本质就是不断优化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如果连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状况都无法掌握,又何谈有效的安全管理呢?
《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性。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活动,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现实中,部分企业可能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而监管部门可能对此视而不见,或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判断机制。这无疑是当前生产安全频发的重要原因。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需“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若连“安全生产状况”都未能明确,又怎能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和生产隐患排查呢?这里的“安全生产状况”实际上指的就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对于企业而言,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进行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更是如此。监管部门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价。
对于高风险企业,监管部门需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予颁发。企业获得许可证后仍需持续维护其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监管部门需重新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优秀的安全管理企业可能免于审核。有效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对于企业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当企业发生安全时,监管部门需重新评估其安全生产条件。若企业仍具备条件,应及时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日常管理中,一些企业会依据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来检查自身的安全生产状况。例如在建筑项目中,无论总包还是分包,进入施工现场前都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提升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必须依据标准规范进行。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55)等标准文档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评价依据。
据了解,该规范实施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已有五十余家建筑施工企业和近百个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并采纳这一管理方法。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方法,以更好地指导和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