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国土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新近印发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并推进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工作。据了解,自2015年起,各省份已陆续接收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年度计划。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长期的生产建设及自然灾害,尚有大量土地受损且未得到及时复垦,其面积高达一亿多亩,而每年新增的土地损毁面积也达到了435万亩。为了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自2012年起,国土资源部在部分地区启动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试点项目。
《办法》强调了复垦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保护耕地、统筹推进等。这要求我们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精心编制专项规划,并确保其封闭运行和严格监管。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复垦耕地的质量。在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方面,需格外谨慎,防止片面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办法》,相关复垦利用的具体指标将被纳入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中。国土资源部将强化总量的管控,同时做好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而省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总体部署,对专项规划进行,并复垦项目的核查工作。市县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需负责编制专项规划、上报审核以及具体复垦项目的实施工作。
在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试点市县需编制专项规划,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这些规划需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和。只有经过相关市县的批准后,这些规划才能得以实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需要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当复垦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
《办法》特别强调了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因地制宜和综合治理原则。复垦后的土地必须保持农业用途,并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及土壤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对于被复垦为耕地的工矿废弃地,应考虑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对于存在污染风险的复垦项目,应在实施前进行土壤污染的调查与评价。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且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自发布之日起,《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其有效期为五年。国土资源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将随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