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办公厅公告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薪资标准的通告
晋政办发〔2024〕编号文件
针对各市、县,省的各个会、办公室、厅局以及各大中型企业,以及位于我省的所有单位: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最低工资规定的令》(第21号)以及《山西省关于最低工资规定的令》(第21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的经济进展状况,并综合考虑了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多重因素,省决定对现行的最低薪资标准进行调整。以下为相关事宜的详细通知:
一、提升最低薪资标准。全日制用工的月最低薪资标准将分为三类,其中一类为2150元,二类为2050元,三类为1950元。
对于每小时的最低薪资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薪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2.4元,二类11.8元,三类11.2元;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薪资标准则分别为一类23.2元,二类22.1元,三类20.9元。
二、在我省范围内,最低薪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货币性工资时,需扣除下列各项费用: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行车等工作的津贴;
(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应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
三、上述调整后的最低薪资标准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山西省最低薪资标准表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