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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法律规定

未休年休假法律规定

齐鲁新闻·齐鲁观察记者 赵明辉 实习生 孙雨婷 通讯员 孙伟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规定,当职工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时,他们将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

企业需根据自身的生产与工作状况,并结合职工的个人意愿,进行年休假的统筹安排。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的同意。

如果企业未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那么企业需要在本年度内对未休假的职工,依据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已经包括了企业支付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那么,职工本人是否可以放弃休年休假并要求单位进行补偿呢?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企业已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职工个人原因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在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时,日工资收入是通过将职工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的。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企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数额需在剔除了加班工资后计算得出。

对于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确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能够享受到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若职工在职期间未能充分享受年休假,离职后是否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补偿呢?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当企业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对于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享有的年休假的,企业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的时间进行折算,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若折算后的结果不足一天,那么就不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关于折算的具体方法为:(当年度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如果企业当年已经安排了职工的年休假,并且这些天数多于折算后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那么多出的部分不会被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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