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计算,不满1年的,按满1年计算;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享受年休假,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安排具体休假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职工不得在年休假期间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若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离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