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度宗旨
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从采购、验收、存储、配发、使用、更换到报废的全流程管理规范,以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的持续改善。
2. 适用领域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流程、验收标准、存储规范、发放程序、使用监督、更换机制、报废处理以及相关检查与考核工作。
3. 职责划分
3.1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审核各部门提交的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领用与借用申请;对各类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进行审查、抽检及使用情况监督;负责防护用品使用及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3.2 各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所需的防护用品计划;管理并监督本部门防护用品的日常使用与妥善保管。
3.3 采购管理部门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防护用品的采购活动;执行防护用品的验收程序;实施防护用品的入库存储管理;完成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跟进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并推动更换流程;处理防护用品的报废事宜;收集并反馈防护用品使用信息。
3.4 安全监督部门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公司整体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管理层汇报防护用品的使用信息及存在的问题。
4. 安全管理细则
4.1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1.1 防护用品定义
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伤害或职业危害而配备的专业防护装备。此类用品属于生产必需物资,而非福利性质,禁止搞平均主义或盲目攀比;不得以货币形式替代实物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实物。
4.1.2 防护用品分类
防护用品分为两大类:特种防护用品和普通防护用品。
4.1.3 特种防护用品
※ 安全帽
※ 防毒面具
※ 眼罩
※ 防护服
※ 防护鞋
※ 防坠落护具
※ 耳塞
4.1.4 普通防护用品
※ 毛巾
※ 肥皂
※ 洗衣粉
※ 手套
※ 鞋
※ 女工帽
※ 工作服
※ 棉袄
※ 茶叶
※ 清凉油
※ 风油精
※ 藿香正气水
4.1.5 未纳入特种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归为普通防护用品。
4.1.6 依据《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种特点、劳动强度及危害程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公司批准后正式实施。
4.2 防护用品采购与存储
4.2.1 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运行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4.2.2 采购审批流程
安全管理部门与采购部门共同商议防护用品的采购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采购的,必须事先获得安全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工作服采购需各部门统计人员尺码及数量,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统一报送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补订。
4.2.3 特种防护用品资质要求
采购、发放及使用的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明及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即“三证一标志”)。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报销事宜。
4.2.4 防护用品存储管理
采购部门必须严格管理防护用品,确保存储环境干燥通风,防止霉变。对已损坏的防护用品不得出库发放。
4.2.5 责任追究
因防护用品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低劣导致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3 防护用品发放与登记
4.3.1 发放流程
各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填写申领单,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到采购部门领取。续领时,由采购部门按照标准直接发放。
4.3.2 签字确认
防护用品的发放与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采购部门需建立完善的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4.3.3 新员工配发
新入职员工凭安全管理部门的通知单,由采购部门按照其岗位要求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
4.3.4 多岗位防护标准
职工从事多种工种作业时,按照最高风险工种的防护标准发放防护用品。若现有防护用品不适用,可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批。
4.3.5 职工调动管理
特种作业职工调离或离职时,必须交回所有特种防护用品,采购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4.3.6 岗位变更处理
职工调换岗位或工种后,应按照新岗位的防护标准重新发放防护用品。
4.4 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4.4.1 使用培训
各部门应组织职工学习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及防护要求,确保职工掌握“三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同时定期开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4.2 职工责任
职工必须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未到规定使用期限而损坏或丢失的,一般由职工自行承担。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过早损坏的,由本部门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更换手续。
4.4.3 使用监督
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反规定的将按规定接受经济处罚。
4.5 防护用品报废管理
4.5.1 易耗品更换
易耗防护用品应根据磨损、损坏情况及时更换。更换时遵循“以旧换新”原则,替换下来的用品作报废处理。
4.5.2 报废条件
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或存储期间发生损坏,或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经国家指定机构检测后确认其防护功能未达到原标准的最低要求时,应予以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