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实施首批7项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相关业务规则,其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完善了适当性标准、明确了资产认定范围以及强化了持续性管理要求,从而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投资者采取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措施。
改革实施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设定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
与改革前的500万元金融资产门槛相比,新三板新的投资门槛呈现出显著的降低趋势。根据此前安信证券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诸海滨的分析预测,若以100万元作为分界线,预计将新增约266万户投资者。
精选层:100万元
投资者若希望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机构需具备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合伙企业需具备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自然人投资者需在申请权限开通前的10个交易日内,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包括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并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创新层:150万元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如下:
(一)法人机构需具备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合伙企业需具备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自然人投资者需在申请权限开通前的10个交易日内,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达到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包括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并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基础层:200万元
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包括:
(一)法人机构需具备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合伙企业需具备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自然人投资者需在申请权限开通前的10个交易日内,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包括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并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为何降低门槛?适应三大显著变化
本次新三板改革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方面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又进行了哪些优化调整呢?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新三板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为市场的平稳发展以及各项制度创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经过近七年的发展,新三板市场的规模、结构和需求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首先,部分挂牌公司经过培育和规范,已经实现了成长壮大,其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水平相对规范,对股权分散度和市场流动性的需求逐步提高。
其次,经过新三板前期的快速发展,投资者逐渐趋于理性,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也不断增强。
再者,在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挂牌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对股票流动性的要求日益提高。与此同时,新三板制度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水平也持续提升,市场风险监测、防控和处置能力逐步增强,新三板调整和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条件和基础已经成熟。
三方面调整,差异化设置
为了促进投融资平衡,提高市场流动性水平,本次改革在充分考虑不同市场层次挂牌公司的细分特征和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一是调整并完善了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在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充分考虑了新三板各层级企业的特征和制度安排,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差异化设置。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与不同层级的市场风险和制度安排相匹配。
二是调整并完善了资产认定标准。在资产范围上,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以实收资本、实收股本或实缴出资总额计算,自然人则以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计算。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主要是为了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三是优化了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贯彻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引导主办券商持续评估投资者与产品的匹配性,回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本质。本次新三板改革对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明确主办券商需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再另行要求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
图片来源:全国股转公司官网截图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孙杰
编辑 孙杰
流程编辑 王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