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论述】倘若论及亘古难解之奇案,老子无疑位列其中。这位智者竟被某些人贬斥为诡辩之徒、阴谋之辈,仅仅因为他对”将欲取之,必固予之”这句话的阐释。此处”必固”并非指必然原本就肯定,而是强调一种本然状态,既有原本之意,也暗含先前或先一步的含义。但将”欲取先予”这一策略解读为三十六计中的阴谋诡计、设局套牢,乃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更是与原文精神背道而驰。须知,任何事物的增值都需要先期投入,如同借贷需要先付出本金,这种因果逻辑绝非阴谋论所能扭曲。
【视频呈现】
【文字记录】
每日一分钟,品读道德经。今天我们继续探讨老子《道德经》第三十六章中”将欲…之,之必固…”这一句式。
句中的”将”作为时间副词,具有典型的将来时态特征,同时蕴含着主观意愿和思想倾向。
“欲”同样表示将来时态的助词,意为想要、将要,体现了主动的意向。
“必”表示必然,”固”意为固定、确定,两者都带有过去完成时的语感,暗示着事物本来的状态。
整句话的意思是:想要达成某种目的,就必须先具备相应的条件。
想要关门,门必须是开着的状态。
想要削弱对手,对手必须是强大的。
想要废除某事物,它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想要剥夺某物,它必须是存在的。
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些都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呈现:只有开着的门才能被关上,正在蓬勃发展的事物才能被废弃,强大的对手需要逐步削弱,只有存在可取之物才值得夺取。
【深度解析】
①先分析句式结构。这种句式通常被称为”老子句式”,而非简单的句型。很多人因此得出老子是阴谋家的错误结论,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正确理解这种特殊的句式。
第一,可能是注释文字被误入正文。
括号内的文字可能是原本的注释内容,后来被错误地纳入正文。
第二,老子在不同场合使用过”将”或”欲”,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将/欲…之,之必/固…”括号内为可能衍入的注释文字。
第三,尹喜等人在整理课堂笔记时,由于各家记录不一,便兼采并蓄。
总之,去掉其中一个字后,句式结构大致清晰。
简化后的句式为:将…之,之必…或欲…之,之固…。
将歙之,之必张;
将弱之,之必强;

将废之,之必举;
将夺之,之必予。
或者——
欲歙之,之固张;
欲弱之,之固强;
欲废之,之固举;
欲夺之,之固予。
其次谈谈动词的用法。
②关于动词用法,古汉语中通常不严格区分及物动词与不及物动词,甚至名词可直接用作动词,如”跑跑”、”画画”、”雨雨”等。
这里的”弱”和”废”都是形容词活用作动词,意为”使之弱”、”使之废”。
之所以用”使之弱”而非直接”消灭”,是因为对方是强大的对手,需要逐步削弱,而非一次性消灭。
“废”在这里指荒废、废弃,而非现代口语中的”废了他”之类的意思。”兴”与”举”在此处差别不大,都表示兴隆、兴盛。
③最易被误解的是”欲夺之,之固予”,由此衍生出许多类似成语,如”予取予夺”、”欲取欲夺”等。实际上老子表达的意思很简单:想要夺取,就必须夺取那些”有可取之物”的对象。如果对方一贫如洗,无可取之,何必去动他?
因此,这里的”予”指有物可予,有值得夺取的物件。
判断的重要依据是本段最后四个字”是为微明”,前面提到”袭明”,可理解为小聪明。”明”即聪明、明白、透明。
④关于”必”和”固”的前置问题,我们需厘清:是为了强调这两个字而前置,反而使主语或施动者后置?如果理解为省略了中间的主语或过渡,确实有大量例证。
如”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看似省略了中间的主语。
道可道,(可道之道)非常道也。
名可名,(可名之名)非常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