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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到底指什么业务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可以理解为与企业存在特定联系的公司、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这些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资本运作、商业运营、商品采购与销售等领域,存在直接的或间接的股权拥有或控制关系;   2、同时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股权;   3、其他在经济利益上具有紧密联系的情形。 关联企业的识别标准   1、两家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计达到25%或更高;   2、两家公司同时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   3、企业向另一企业借贷的资金占其自有资金的比例达到50%或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中有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超过一半以上或至少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运营必须依赖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开展;   6、企业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均由另一企业控制或供应;   7、企业产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完全由另一企业控制;   8、对企业经营和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权,以及其他具有利益关联性的关系,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商业往来。 关联企业的特征   (一)关联企业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特定纽带形成的联合体;   (二)这种联合体是由多种复杂联系纽带构成的;   (三)关联企业的形成总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关联企业的税收收入核算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以下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或所得额:   (1)参照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交易价格;   (2)根据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销售所应获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原则(即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常规进行的业务往来)来收取或支付款项、费用。 关联企业的出现背景与法律界定   在中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和资本市场的繁荣,关联企业这种企业间的联合已成为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现象;然而,它也是一种尚未被充分理解和法律规范的现象。实际上,在西方一些国家,法律已经开始尝试对这一现象做出回应,尽管可能尚不成熟。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常使用的是“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y)的概念。但这些名称最多只能表明公司之间的层级关系。而且,相关的法律主要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 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开始被使用,但这些概念仍缺乏具体的法律定义,它们仅仅表明了企业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在欧洲,如欧共体或法国,其法律文件中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 des 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明确界定。因此,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模糊。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典型表现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ndene Unternehmern)-一个表示对多个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所谓关联企业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之间存在的联合关系。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以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通过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实质控制而形成。因此,其一,凡是公司基于投资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的业务经营或人事安排的,这些公司之间即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其二,凡是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存在统一管理关系的合意,如支配性合同和具有支配性质的联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委托经营合同、信托经营合同等,也应认定这些公司之间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其三,一公司与他公司通过出售控制权、表决权协议、人事联锁等方式形成控制关系的,也可以构成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   对于公司之间的转投资,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但对于转投资可能产生的弊端,如虚增资本及董监事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等,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股份收购程序。   在相互投资公司中,如一公司对他公司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如5%或10%),应当公开;达到1/4时,则应限制其股权的行使,即该公司对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股权的行使,不得超过另一公司股份总额的25%。   在相互投资公司中,如一公司对他公司持有半数以上股份而控制他公司时,他公司为子公司,即因相互投资而发生母公司的情况时,子公司对于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股权不得行使。 关联企业对法律的影响与挑战   第一,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在控制公司的指挥控制之下,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部分或全部地丧失了其自主性。因此,从属公司的经营往往不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整体利益。从属公司的营业计划也常常是整体关联企业营业计划中的一部分或者一个环节而已。从属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来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或控制企业的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从属公司的设立往往只是为了增进另一家“模范公司”的经营或营业利润而已。   然而,从属公司本身又是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得享受一定的债权和承担一定的债务。因而,从属公司资产的减少势必影响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母公司或某一关联企业成员公司为了要逃避债务而把资产转移到另外一家成员公司,则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第二,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   由于从属公司的经营受到控制企业的支配和控制,它常常是为控制企业的利益而经营和服务的,从属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影响所及,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利益亦因此受到损害。理论上,控制股东是从属公司的大股东,从属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控制股东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损害。但实际上,控制公司在从属公司中所受到的损害,可以从其他成员企业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而获得补偿。因此,从属公司股东中最后受到不利益的必然是少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