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是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它们受到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制。若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出现错误,并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通常会被视为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法规适用不当。
在广告和宣传活动中,价格信息往往会被提及,如原价、最低价、优惠价、折扣价等,因此与价格行为有时难以明确区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载体、媒介和表现形式。价格行为主要体现在标价签、价目表上的价格、品名等标示;而广告行为则需要通过特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传播,宣传行为的方式则更加多样。
(1)关于价格行为
虽然《价格法》并未明确界定价格行为的含义,但我们可以从价格标注的规定中进行解读。根据《价格法》的相关条款,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有明码标价的义务,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也强调了明码标价的必要性,并要求采用标价签、价目表等方式。
价格行为的主要载体是标价签和价目表,上面关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的标示均属于价格行为。如果经营者使用超出常规大小的标识,如悬挂、竖立式的标识,仅标注商品价格、原价、折扣的,应视为价格标示行为。而标示的其他内容,如最低价、最优惠、厂家直销等,则不属于价格标示行为。
(2)商业宣传和商业广告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而《广告法》则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若以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欺骗消费者,即构成虚假广告。
商业广告是商业宣传的一种方式,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传播。例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的宣传即属于商业广告。而商业宣传则更加灵活,可以包括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推销,召开宣传会等多种形式。
广告和宣传的内容比价格标示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自然属性信息,还包括生产者、经营者的资质、荣誉,以及与知名企业的关系等市场信息。在区分价格违法行为和宣传、广告违法行为时,首先要明确何为商业宣传和商业广告。
本文由品股供稿,一审由黄克树负责,二审由顾艳审核,最终由杨宏进行三次审核并批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