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自动离职”这一概念。
当劳动者提出请求并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后,双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符合《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应附加任何扣减工资的条件,否则即被视为违法扣减工资。
劳动合同中若规定“急辞”或“自动离职”需扣除一定数额的工资,这类规定是无效的。
关于辞职,在法律术语中指的是劳动者主动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实际上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它同样属于解除合同的范畴。
法律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依据《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即可解除合同,无需任何一方批准。
2. 若用人单位存在符合《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况,劳动者可即时通知并解除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3. 当用人单位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且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4. 对于那些未列入《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中的情况,且劳动者也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这被视为劳动者擅自离职。虽然这被通俗地称为“自动离职”,但实际上它是一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尽管如此,劳动者依然有权获取其应得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劳动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劳动者的行为并未给用人单位带来直接的、实际的损失,或者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那么用人单位则无法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自行离职则无法主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若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自离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若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产生任何损失,那么这样的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同样的,若合同中约定了自离需支付违约金,但若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二十四条关于专项培训协议和服务期协议的规定,那么这样的违约金条款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