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内各子公司间商品销售涉及到集团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特别是非全资子公司间的交易,还涉及到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详细探讨合并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
案例概述:
A集团拥有两个非全资子公司B和C,其中对B公司持股90%,对C公司持股80%。假设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本文将讨论C公司当年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当年对外销售部分而在次年全部实现、以及相关讨论等不同情况下的集团合并报表处理。
一、当年全部实现对外销售
当C公司当年以1,100万元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时,根据合并报表准则,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相互销售的商品在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B公司) 1,000万元
贷:营业成本(C公司) 1,000万元
在确认少数股东权益时,应遵循合并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恰当处理。
二、部分实现对外销售
当C公司当年仅部分实现对外销售,余下形成存货时,合并报表处理需考虑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处理方式如下:
借:营业收入(B公司) 部分金额
贷:营业成本(B&C公司) 部分金额
贷:营业成本(C公司) 存货形成的成本金额
还需就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少数股东与母公司之间合理分配,并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转回。
三、讨论
对于子公司间商品交易的处理,尤其是涉及平销交易的内部购买方(最终销售方),其与母公司向子公司的逆流交易在处理上存在差异。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及在合并报表层面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处理方式也值得深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