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新闻
近期,有编号为1182648的网友提出了一项供暖咨询:随着《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在十一月的实施,关于室内最低温度不得低于18℃的规定,其背后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鉴于当前新建住宅的保温节能标准,即使不供暖,室内温度亦能保持相对温暖,此标准是否过于宽松,与当前社会节能水平不符?
针对此问题,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了如下回应:
依据2021年修订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21条,当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设计的最低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的采暖设计规范,且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企业需确保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这一规定是基于提高供热质量、增强公众采暖满意度的实际需求而制定的。
从新标准规范的角度来看,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设计温度推荐范围为16~24℃。随着社会对居住舒适度要求的提升以及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如《住宅设计规范》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新规均明确指出,卧室、起居室的采暖设计温度应不低于18℃。
近年来山东省在建筑节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建住宅普遍达到了65%以上的节能设计标准,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也在加速进行,部分城市已基本完成改造。这些措施有效提升了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为提高室温标准至18℃提供了成熟条件。
这一标准的制定也反映了群众对更高生活质量的期待。从身体感知角度来说,18℃是一个较为舒适的温度,公众期望居住环境更加宜居。这不仅是保障民生的体现,也是建设和谐社会、让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