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继发布了三份与房屋中介行业密切相关的文件,标志着存量房出售和承购经纪服务关系的首次正式界定。这些文件不仅清晰界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客户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而且旨在对二手房市场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规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规的实施将带来哪些具体影响?中介费用的收取方式又将如何变化?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费用的支付对象究竟是谁?
答:根据新规定,自4月15日起,北京的二手房交易双方将各自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并未强制规定中介费用应由哪一方支付,而是允许交易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然而,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收取一次佣金,中介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提出额外的收费要求。因此,即使经纪机构分别与出售方和承购方签订合同,无论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由单方承担,经纪机构均无权增加收费。
在新规中,并未明确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具体佣金比例,而是将收费标准留给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目前,国家和北京市均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跳过”中介进行交易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
答: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即便委托中介后最终未能达成交易,委托人可能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对于购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形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已经放弃同时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购房的权利(即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内却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购买了房屋;
购房人拒绝与所委托中介机构介绍的卖房人签订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的时间内又与该卖房人自行达成交易;
购房人拒绝与委托中介机构介绍的卖房人签订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的时间内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该卖房人成交。
对于卖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同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已经放弃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出售该房屋的权利(即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内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出售了该房屋;
已经放弃自行出售房屋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又自行出售了房屋;
已经拒绝与委托中介机构介绍的购房人签订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约定的时间内与该购房人自行成交。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新规,如果买方或卖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因隐瞒、虚构信息而侵害了买方或卖方的利益,中介机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方和卖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买方或卖方提供虚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中介机构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