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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共同责任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当事人之间的明确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对于共同形成的债务,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并且这种责任会引发主体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当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每一个主体都肩负着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各责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的连带关系。在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中,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的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特定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额度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构成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1、基于担保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在合伙关系(涵盖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负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产品的生产方与销售方需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函、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引发的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进行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因开办企业过程中的过失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若两人或多人依法需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履行责任。

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若难以确定责任比例的,则应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出自己责任比例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连带责任的形成,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中的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

连带责任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违反民事义务的个体而言,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形式。在连带责任中,对外呈现出整体性,每个主体都需要对受损方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主体,不能仅依据自身过错程度来限定责任范围。(2)连带责任为受损方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护。受损方有权选择一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3)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责任,连带责任人之间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

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责任之后,通常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份额。责任比例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大多数民事义务的不履行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通过过错程度来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比例,能够体现公平原则,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应当比较每个责任主体在不履行民事义务时的过错程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较大过错的,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比例;而过错较小的,如仅有轻微过失的,则可以承担较小的责任比例。

其次,通过比较原因力。原因力是指在构成不履行义务的多个因素中,每一个因素对于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起的作用。原因力也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比例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作用较大的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比例;作用较小的则承担较小的责任比例。

最后,平均分担责任比例。如果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比例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责任。

当一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清偿了全部责任后,实际承担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在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能够保障连带责任人内部合理分担风险。通过行使追偿权,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也完成了角色的转变,从对外以不履行民事义务人的身份承担民事责任,转化为对内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公平分担责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比例的责任,未超出自己责任比例的,不得行使追偿权。对此,本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比例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