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十年追诉期到底有多长啊赶紧来了解一下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法律知识小助手,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很多人可能都听说过,但未必完全搞懂的法律概念——刑法中的十年追诉期。这个概念听起来挺简单,就是十年,但实际上里面门道可多了。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有时候都会对这个问题感到困惑。咱们今天就来把这个问题掰开了、揉碎了,让你彻底明白刑法十年追诉期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到底有多长,又有哪些特殊情况。
一、十年追诉期的基本概念与法律规定
咱们得搞清楚,刑法十年追诉期到底是个啥玩意儿。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追诉时效制度,指的是对于某些犯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追诉期限是十年。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司法就不能再追究犯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这就像过期的牛奶一样,再好的牛奶放久了也不能喝了,犯行为也一样,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法律也就不再追究了。
这可不是我瞎编的,咱们得看看法律怎么说。根据《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如果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院核准。
看到没,这里明确规定了十年追诉期的情况,就是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这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最重的刑罚在五年到十年之间的犯,才适用十年追诉期。比如,一个犯最重可以判八年有期徒刑,那这个犯的追诉期就是十年;如果最重可以判十五年有期徒刑,那追诉期就是十五年。
这里有个关键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法定最高刑”。这可不是指实际判的刑期,而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这个名的最高刑期。有时候,虽然实际判的刑期比较轻,但因为名本身最高可以判十年,那追诉期就是十年。比如,一个人犯了一个最高可以判十年的,但实际上只判了三年,那追诉期仍然是十年,不是三年。
举个例子吧。假设某个名刑法规定最高可以判十年有期徒刑,如果一个人犯了这个,但情节比较轻微,最终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那这个的追诉期就是十年,而不是五年。因为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是十年,所以追诉期也是十年。如果过了十年,再想追究这个人的刑事责任,就晚了。
这个规定其实挺合理的。你想啊,犯行为发生已经十年了,证据可能早就消失了,证人也可能早就忘记了,再追究起来既困难也不公平。而且,如果对所有的犯都无限期地追诉,那对犯分子来说也太不公平了,他们可能早就改了,但法律仍然要抓他们,这也不符合人道精神。
二、十年追诉期的起算时间与中断情形
说了这么多,咱们还得搞清楚一个问题:十年追诉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是犯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还是从那天开始算?这个问题可有点复杂,因为涉及到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
根据《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之日起计算;犯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犯是一次性完成的,比如抢银行,那追诉期就从抢银行那天开始算;如果犯是连续或者继续的,比如长期偷盗,那追诉期就从最后一次偷盗那天开始算。
这里说的“犯之日”,是指犯行为实施之日,而不是犯结果发生之日。比如,一个人打算去抢银行,但路上被拦住了,没来得及实施犯,那这个“犯之日”就是他被拦住那天,而不是他本来打算抢银行那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犯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啥意思呢?就是有些犯行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比如,一个人长期偷盗,可能今天偷一点,明天偷一点,这种连续的偷盗行为,就属于“犯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这种情况下,追诉期就从最后一次偷盗那天开始算。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从2000年开始,每隔一段时间就偷一次邻居的东西,一直偷到2005年才停止。这种情况下,追诉期就从2005年最后一次偷盗那天开始算,而不是从2000年第一次偷盗那天开始算。
那么,如果犯行为已经过了十年,追诉期真的就结束了,不能再追究了吗?也不是完全这样。因为有时候,虽然追诉期已经过了,但因为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追诉期又重新开始了。这些特殊情况,就叫做“追诉时效的中断”。
根据《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的,前追诉的期限从犯后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在追诉期还没过的时候,又犯了一个新的犯,那之前的那个的追诉期就重新开始计算,从犯新那天开始算。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在2000年犯了一个应该判十年的犯,但当时因为证据不足,没有抓到他,追诉期就过了。到了2008年,他又犯了一个新的犯。这时候之前的那个的追诉期就重新开始计算,从2008年犯新那天开始算,又过了两年才结束。如果在2010年才抓到他,那只能追究他2008年犯的新的刑事责任,因为之前的那个的追诉期已经过了。
除了这个,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也会导致追诉时效中断。比如,《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发现以前没有发现的行的,前追诉的期限从发现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在追诉期还没过的时候,又发现了之前没有发现的行,那之前的那个的追诉期也重新开始计算,从发现那天开始算。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在2000年犯了一个应该判十年的犯,但当时因为证据不足,没有抓到他,追诉期就过了。到了2008年,在调查另一个犯时,发现了这个人在2000年犯的行。这时候之前的那个的追诉期就重新开始计算,从2008年发现那天开始算,又过了两年才结束。如果在2010年才抓到他,那只能追究他2008年发现的那个新的刑事责任,因为之前的那个的追诉期已经过了。
三、十年追诉期的例外情况与特殊情况处理
说了这么多,咱们还得搞清楚,十年追诉期是不是真的那么铁板一块,没有任何例外情况?其实也不是,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这些情况下,即使过了十年追诉期,也可以追究犯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院、检察院、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法院受理以后,逃避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在追诉期还没过的时候,司法已经立案或者受理了,但犯嫌疑人却逃跑了,逃避或者审判的,那追诉期就不算,可以一直追下去,直到把这个人抓回来。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在2000年犯了一个应该判十年的犯,司法在2001年立案,但这个人却逃到了国外,一直没有被抓住。这时候,即使到了2010年,追诉期已经过了,但因为这个人一直没被抓住,逃避,所以仍然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直到把他抓回来。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逃避或者审判”的意思。这可不是指一般的逃跑,而是指犯嫌疑人故意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司法的或者审判。比如,这个人可能隐匿起来,不露面;或者身份,躲起来;或者甚至等等。只要这个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逃避司法的或者审判,就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除了这个,还有《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虽然过了追诉期限,但经最高院核准,仍然可以追诉的,也可以追究犯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追诉期已经过了,但如果最高院认为这个非常重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报请最高院核准,继续追诉。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在2000年犯了一个应该判十年的犯,到了2010年,追诉期已经过了。这个人在逃期间又犯了一个新的犯,而且这个新的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这时候,司法可以报请最高院核准,继续追究这个人2000年犯的犯的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需要非常严格的条件,不是随便就可以报请核准的。只有那些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才有可能被核准追诉。
四、十年追诉期与其他追诉时效制度的比较
说了这么多,咱们还得搞清楚,十年追诉期是不是刑法中唯一的追诉时效制度?其实不是,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追诉时效制度,这些制度与十年追诉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比如,咱们之前提到的《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追诉时效期限,就是其中之一。这个规定明确了不同刑罚等级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