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说,绝大多数民企都存在无票支出的情况。那么当花费了资金却没有时,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业务是真实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即使没有,也需要准确记录并核算。千万不能不记账或者暂存在往来账户中。因为如果不记账,会计利润可能会虚高,导致未分配利润偏差,并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应,如股权转让和未来的分红等可能出现错误。
那么,什么是所谓的证据呢?除了之外,还需要其他证明业务真实存在的单据和资料,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在没有的情况下记账后,又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呢?这要分几种情况讨论。如果税务要求补票,且能在60天内补开回来,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无法补开,则需要进行调增。如果企业努力寻找,但发现对方已经不存在或无法联系到对方时,只要企业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仍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可以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并说明情况。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千万不要自作聪明采取找票、替票或虚开等方式。这样做反而会将真实业务复杂化,用一个更大的风险替代较小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提到的一些相关概念和规定也值得注意。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在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凭证。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可以用税务的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换开及其他外部凭证,可以凭借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后,进行税前扣除。具体需要的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或换开的原因证明、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支付方式下的付款凭证等。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发现未取得合规或其他外部凭证,企业需要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或换开符合规定的和其他凭证。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费用如水电费、通讯费等,出租方开具的或其他外部凭证可以作为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