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的确是一种双方行为,其成立离不开赠与人意愿的表示和受赠人意愿的接受。赠与人愿意将财产或权利无偿给予他人,这是赠与行为发生的起点和前提。这种意愿通常通过赠与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确表达,体现了赠与人处分财产的自主性。然而,仅有赠与人的意愿是不够的,赠与行为还需要受赠人的同意和接受。受赠人的接受不仅是对赠与人意愿的回应,也是其获得财产或权利的法律要件。如果受赠人明确拒绝或未表示接受,赠与行为就无法成立。因此,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必须同时满足赠与人的赠与意愿和受赠人的接受意愿,二者缺一不可。在实际操作中,赠与合同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双方的意愿真实、明确,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