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发布,并由其办公厅发文要求各机构严格执行“两个办法,一个指引”。新《办法》从需求量测算、支付方式、合同条款等方面对流动资金业务进行了系统规定,并自发布日起立即实施。银监会将此作为201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将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规定的情况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
新《办法》的核心在于强化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引入受托支付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估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流动资金的授信总额及具体额度,并据此发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
关于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办法》指出,主要因素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预测各项时间变化,可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其需求量主要通过公式计算,该公式考虑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
对于估算新增流动资金额度的方法,新《办法》指出,需在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中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及其他渠道融资。在深入分析上述因素后,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测算,如取值货币资金、取值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等。这些方法各有优劣,需审批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新《办法》实施已三个多月,但各家银行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实际操作中,测算结果往往与企业实际申请的流动资金额度不一致。审批人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把握额度。
对于测算结果远远大于企业申请额度的情形,虽然符合监管要求,但也需注意企业可能面临的资金断链风险。对于测算结果远远小于企业申请额度,甚至为负值的情况,需谨慎评估企业实际情况,防止过度授信。特别是对于处于产业链地位的优质企业,虽风险相对较小,但亦需谨慎权衡监管要求与业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