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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深度解读,速来了解你的权益保障!

根据最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重要的权益保障。该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应事先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这体现了税收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保障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同时,第六十二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时,只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货物、存款进行税收清缴,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一规定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的限定范围,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体现了税收公平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

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救济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因此,了解并掌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纳税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勇于依法维权,共同促进税收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