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鲁新闻报》7月10日电 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于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种类、适用标准及服务功能等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强调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加强对本地区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执行指导。
根据《通知》,集中式租赁住房是指具有较大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及统一管理的用于出租的居住性房屋。《通知》中明确了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种房屋类型。对于新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应遵循《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于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则需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而对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型租赁住房,必须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应的标准。
《通知》还指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依据市场需求及周边商业服务网点的配置情况,增设相应的服务功能。例如,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公共区域可增设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室、商务区、网络宽带接入点、日用品零售店以及快递收取区等。房间内部则需要有足够的储物空间,并设有用餐、会客及晾衣的空间。新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还需设有机动车停车位,并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预留空间。
对于住宅型租赁住房,其建设需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等规定。当项目的规模未达到规定的最小规模时,建议与邻近的居住区共享如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通知》强调了标准的实施指导要严格。特别是对于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情况,改建前必须对房屋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保其满足安全使用的标准。特别指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预警及处置制度。还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