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2025-04-1717:10:00综合百科2

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一种特殊的犯形态,被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这种犯形式主要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构成要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犯者必须负有作为的义务。这种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可以来源于多个方面:

1. 危险源,例如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在这种情境下,他人与行为人之间通常存在监护、监管关系。当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他人法益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时,行为人负有消除该危险的义务。

2. 特定关系,例如基于法律规范、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以及合同契约等产生的保护义务。甚至在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由此产生依赖关系,行为人就负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犯者需具备履行该作为义务的能力,即要有作为的可能性,同时要注意义务冲突的情形。

犯者的不作为必须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履行该作为义务后危害结果仍会发生的情形,那么履行该义务便没有意义,也就不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需要与相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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